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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政府办公厅2016-03-17 16:01:3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业普查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搞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利于摸清全省农业资源状况,进一步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有利于推动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省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此,各地政府要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安排部署到位、组织协调到位,确保全省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坚持依法普查。凡在我省境内符合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三)积极协调配合。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好人员选调和培训调查员的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普查经费。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普查经费上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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