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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与施工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2016-03-16 11:41:23

【2015】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与施工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科学评价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水平,规范项目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有序实施,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青海省有关土地管理、项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 

第三条 考核对象:项目各县(区)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指挥部)、当年参与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四条 考核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统一组织、上下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以项目县(区)为单元,一个县(区)如有两个项目片区的,合并为一个单元进行考核。 

考核期为本年度在建和新开工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 

年度集中考核在当年12月中下旬组织开展,次年1月底前反馈、通报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建设单位。主要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六制”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档案及资料管理、项目目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二)施工单位。主要包括工程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工程验收移交前管护、合同履约诚信情况等内容; 

(三)监理单位。主要包括工程监理组织、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职业操守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考核方式。被考核单位自评和考核工作组集中考评相结合方式进行。集中考评应参考被考核单位自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资料和信息查阅、项目工程现场察看等情况,综合评议、合理考评。 

第八条 考核组织。对建设单位的考核,由省重大土地整理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 

对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考核,由项目县(区)建设指挥部组织。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组成。每个考核工作组人员为5人或7人,由本级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抽派。工作组中,工程管理和技术专家人员数不得低于2/3。 

第十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由考核工作组集中评议赋分,评议由工作组组长主持。考核等级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至90分)、合格(70至80分)、基本合格(60至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考核期内,被考核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建设单位 

1.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不足50%的; 

2.主体责任发挥缺失,主观问题协调处理不及时,导致所承担的片区项目进程延误一年以上的; 

3.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出现违规使用项目资金金额超过50万元的。 

(二)施工单位 

1.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行为的;

2.经查实,通过挂靠、借用或以其它违规行为取得投标资质资格,骗取中标的; 

3.不按工程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要求,擅自施工,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产生烂尾工程,造成工程投资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力量进场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一年以上的; 

5.施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施工期间产生纠纷,拒不执行依法仲裁或法院判决结果,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挽回工程投资损失的;

8.拒绝有关部门依法检查督查,拒绝参加项目施工管理年度考核的; 

9.发生其它违法行为的。 

(三)监理单位 

1.不按工程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单位要求,擅自下达监理指令,误导施工,造成工程投资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不按合同约定组织力量进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在监理项目部现场超过服务期1/3时间的; 

3.对重大施工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未及时发现或隐瞒不报的; 

4.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的;或者对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在未整改消除质量隐患的情况下,却按合格工程进行计量的; 

5.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转让监理服务项目的;或者擅自取消监理合同服务内容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检查督查,拒绝参加项目监理年度考核的; 

7.发生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考核文书。考核文书主要包括被考核单位自评报告、被考核单位基本信息表、考核评分表和考核结果审核表。 

自评报告由被考核单位参照考核内容依实编写,并在规定日期之前报当年的考核组织单位,逾期不报的,视为拒绝参加考核。 

被考核单位基本信息表由考核工作组现场填写。 

考核评分由考核工作组全体人员集中评议赋分,单项赋分有争议的,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分;如有直接评为不合格的,须列明本办法第十一条之相关情形。 

考核结果审核表中的考核评议意见由考核工作组填写,并经工作组全体人员签名认可。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审核程序。 

对项目县(区)建设单位的考核,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复核,省指挥部审定。审定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和省考核办,作为对项目县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对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由项目县(区)指挥部报所属市(州)项目领导小组复核,如有异议,应提出复核意见,提交省指挥部办公室再复核;考核结果由省指挥部审定。 

如一家施工(或监理)单位同期在多个项目县(区)开展施工(或监理)的,按各县考核的最低等次确定其考核结果。年度最终考核结果将向项目各市(州)、县(区)反馈,并向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通报。 

第十四条 考核奖惩。 

对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项目市(州)、县(区)建立信誉档案,作为本区域工程建设市场准入资格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考核组织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对直接评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取消其今后两年内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市场准入资格;同时,建议省国土资源、水利、农牧等主管部门,对省内其它土地整治、水利、涉农开发项目等工程建设市场,给予其1—2年资格预审不通过的限制。 

对经考核工作组集中评分后评定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市场准入资格。 

直接评为不合格和集中评分后评定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无条件履行完成剩余合同任务。对于拒不履行的,按《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18日。原《青海东部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施工单位考核考评暂行办法》(青国土百指〔2011〕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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