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2016-03-11 11:24:3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凉山州林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非[199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州林地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州内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凉山州境内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需占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自2005年9月1日起,由州林业局统一收取,存入财政专户,作为地方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州林业局统一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后,按比例划拨各县市和大森工企业。州林业局每半年与各县市和大森工企业结算一次。集体和个人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业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补助。
三、征占用林地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森林资源调查、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设计、林地林木保护、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培训、大小森工企业职工转产安置或买断工龄、森林防火、购置森林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四、申报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应预交有关费用。申报未被批准,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用地单位预交费用退库手续。
五、由于凉山州林地资源管理工作量大,州、县市林业局可根据省林业厅川林财函[1999]16号文,各地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各级留成总额的5%提取林地管理工作经费精神,提取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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