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省人民政府网2016-03-10 15:37:57
第一条 为加快重点区域开发建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和《静海县城乡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静海新城、团泊新城、静海县经济开发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规划建设的六个县级示范产业园的土地征收补偿。本县其它区域的土地征收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修建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具体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述区域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标准,按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即:静海新城规划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3万元,团泊新城规划范围内每亩2.5万元,其它地区每亩2万元。
第四条 青苗、树木、简易菜棚、小型水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给予每亩0.5万元的综合补偿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市场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后,被征地农民长期享有土地收益权。
具体标准是:
第一个10年,每亩每年给付土地收益费300-400元;第二年10年,每亩每年给付400-500元;依此类推,每10年每亩给付标准递增100元。
根据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分别确定土地收益给付期限: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为50年。
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期满后,土地收益具体分配办法由县土地主管部门或产业园区与有关乡镇、村(街)协商确定。
第六条 土地款的分配办法。土地征地补偿费(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每亩0.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村(街)和农民;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据实补偿给产权所有人;土地收益每年分配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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