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宾市国土资源局2016-03-10 13:29: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南溪区2014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1156号)文件批准征收南溪区南溪街道、罗龙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1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范围:
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川主社区4组共征收土地4.2244公顷;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金星村5组共征收土地2.699公顷;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金星村6组共征收土地0.6258公顷;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九龙村4组共征收土地0.4193公顷;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滨江社区1组共征收土地0.0278公顷;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机耕村6组共征收土地0.6608公顷;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金鸡村1组共征收土地13.7987公顷;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金鸡村2组共征收土地4.5456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南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8〕32号)和《南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宜宾市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函〔201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告》(宜府通〔201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即山林竹木和户外构筑物,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2〕23号)文件规定按实补偿。
五、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装修(饰)设施:
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2〕23号)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住房安置:
被拆迁户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采取统建还房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政府提供安置房源;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另行通知。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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