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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棚户区改造政策

来源:四川政府网2016-03-09 11:49:48

2016年四川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在各市县顺利开展,如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眉山、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等县市棚户区改造皆快速推进。2016年四川棚户区部分最新消息如下:

四川省攀枝花市争取到23亿元贷款助力棚户区改造

从攀枝花市住房保障办获悉,攀枝花市积极抢抓国家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机遇,争取到国家开发银行两批共23.09亿元的棚改项目贷款,专项用于15个项目7330户居民的改造,助力攀枝花棚改工作进一步提速。

据了解,近两年来,攀枝花市各县区、相关部门联动配合,精心梳理和准备项目,最短时间完善各项配套资料,得到了国开行的大力支持,先后两次共争取到23.09亿元棚改专项贷款,目前已发放贷款11.64亿元。这笔贷款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15个,涉及总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其中新建项目6个、3553户,主要为西区格里坪田家湾棚户区安置点、米易县湾丘棚户区改造安置点、盐边县南部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等;货币化安置项目9个、3777户,主要为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族中学棚户区改造安置点、米易县城北片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点等。

从去年起,攀枝花棚改已从实物保障转向货币化安置为主,通过政府搭桥的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攀枝花楼市去库存压力很大,从今年开始,攀枝花不再建保障房,而是盘活存量资源,进一步推广棚改货币化安置。”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货币化安置可以有效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对于提高群众满意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具有重要作用。

国网达州供电公司全力支持四川省达州市塔沱片区棚户区改造

2016年3月3日,在达州市塔沱片区棚户区施工现场,随着绞磨机的阵阵轰鸣声,国网达州供电公司一座运行十年之久的输电铁塔被安全的整体拆除,标志该公司圆满完成了塔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政府规划的电力设施拆除工作。

此次拆除的23号输电铁塔始建于2005年,承担着110千伏通塔、兴塔线至110伏塔沱变电站的输电任务。110千伏塔沱变电站拥有两台主变和14条出线,主要保障达州市老城区及西外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重要客户的供电需求。由于23号铁塔座落于塔沱片区棚户区以内,自塔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以来,国网达州供电公司按照达州市政府规划要求,及时部署铁塔拆除等相关工作,积极服务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2月26日,该公司输电运检室组织70余名施工人员开始实施110千伏通塔、兴塔线23号输电铁塔拆除工作。由于此次拆除的铁塔净高达72米,受现场条件限制,吊车无法进场作业,只能采用人工内悬浮抱杆作业加整体倒塔的方式对铁塔进行拆除。为确保施工中用户供电不受影响,国网达州供电公司周密制定并优化施工方案,通过采取前期敷设电缆、负荷转移、分段拆除及抢修保电等方案,尽最大努力保障沿线广大客户用电需求。在历时7天的拆除工作中,施工人员克服重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铁塔拆除工作高效实施,为支持达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塔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有序推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据了解,塔沱片区棚户区位于达州市西城、老城、南城交汇处,是新老城区连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片区房屋多为上世纪70、80年代建成。根据达州市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在此次改造中,该片区定位为达州市滨水商住和休闲文化区,以和谐居住、滨水休闲、风情购物、生态体验、文化旅游展示等功能为主,对提升城市三大组团结合部的景观、改善人居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4〕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促进城镇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加快改善城市和小城镇等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坚持宜居为首,完善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2013年至2017年改造危旧房棚户区约150万户,2020年前基本完成全省城镇现有危旧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小康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因地制宜、创新推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资金支持和组织实施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支持群众自主改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综合整治与改造相结合,避免简单大拆大建,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争取金融支持,拓展融资渠道。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安置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全面推进危旧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

(一)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约95万户,其中2014年改造29.2万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农村征地安置还房、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项目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拆除新建等多种方式。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二)老旧住宅区和古街古建筑综合整治。有序推进城市旧城区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街古建筑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约18万户,2014年改造3.4万户。注重保护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以改扩建方式同时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管网线路改造、房屋功能完善、风貌塑造的综合整治项目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行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外独立工矿区(煤矿)、林业、农垦等行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2013年至2017年改造约5.4万户,2014年改造2.2万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国有林业基层单位棚户区(危旧房),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指导。

(四)小城镇危旧房改造。有序推进小城镇危旧房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约32万户,2014年改造5.2万户。优先支持全国重点镇和全省试点镇的危旧房改造。具备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补助力度,切实加大市、县财政投入,强化政府资金支持。利用好省级融资平台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积极支持承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市、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鼓励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对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预审手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鼓励棚户区企业和职工出资改造危旧住房,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煤矿)、林区、农垦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安置住房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实行住房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群众自愿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不能享受安置还房(征收补偿)又无力购(建)安置住房的困难群众,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就地安置;引入市场开发改造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人口密度过大的旧城区,鼓励和引导居民异地安置或降低开发强度,疏解人口密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将改造项目用地和新区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用于安置和开发。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要按规定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入住。大力推进安置住房成品住宅建设,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指导,抓好资金筹措、土地供应、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

(二)编制计划、有序推进。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危旧房棚户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标准,避免擅自扩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要根据群众意愿,结合地方能力,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分期分批有序推进。要优先改造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

(三)建立制度、强化监督。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地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改造项目征收、建设和安置等相关信息。严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借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政策违规建设福利性住房。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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