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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官网2016-01-31 14:11:58

  征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相关。对于征地补偿费如何更合理地进行的分配和管理,不仅是被征地农民迫在眉睫的需要,而且可以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2010年陕西省政府批准公布了《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并下发给各市(区、县),全省将施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下为通知全文: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0年5月1日前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区片)。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水电和水利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综合补偿标准。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各市、县、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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