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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集体土地征收流程与补偿详解

来源:互联网2015-10-10 10:28:21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在征收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的征收流程

  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二、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三、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

  八、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九、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被征收土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奖励资金的使用由村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应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生活保障支出及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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