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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国城市和农村土地政策对比

来源:新乡土地流转中心2015-09-23 15:03:28

  唐太宗李世民曾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今天,我们将对我国2015年农村和城市的土地政策进行比较,供大家参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一、《土地管理办法》主要条款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4、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5、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暂行条例》主要条款

  1、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2、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3、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4、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6、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7、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8、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9、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10、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三、城乡土地政策对比

  以居住用地为例,对当前土地政策进行如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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