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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确权中的特殊地块经营权问题

来源:互联网2015-09-07 12:01:58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中的特殊地块经营权问题有疑惑?看过来!

  1、实测后属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地块和面积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权实测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以外的,要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二轮延包时部分村组的旱地未纳入承包地的怎样确权?

  答:此次确权在农户之间四至边界清楚,农户之间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可以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按规范程序发包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确权到户;没有发包的,属于村集体所有不确权到户,但应维持现有实际耕种关系并完善手续。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4、关于自留地、园地等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问题,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
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是否确权登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原则确定。

  5、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留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如果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矛盾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后确权到户。如不同意调整的,应当确权到集体,继续作为村集体所有机动地。

  6、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恢复的零星地块仍由原农户暂时耕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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