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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征收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2015-08-24 15:50:16

  土地征收是我国目前拆迁的一个重要形式,其法定程序等根据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就其补偿标准仍有很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这是我国土地法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本法条规定的极为粗狂,把具体的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的决定权交由个地省级人民政府,这样无疑可以各地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跟为合适的补偿安置方案,但是这也就导致了另一种的不公平。

  其一是征收土地的地价不公,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中主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都是以该块地征地前的年产值的标准进行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之和,最高不会超过该块地年产值的三十倍。因国家向农民集体征收土地时的土地价格是按该块土地征地前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并确定的,而开发商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价格,是在政府确定底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兑价方式确定的。这种因国家向农民集体征收土地的付出,与开发商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付出,所使用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不一,导致了国家向农民集体征收土地的价格,与国家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的价格之间的差异极大,这是极不公平的。这也导致了了被征收的不平衡。

  其二因各地根据各地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同,势必造成同质同量土地得到不同的补偿结果,这又是造成不公的一种,长久下去必然会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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