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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流转政策、原则及合同要点

来源:互联网2015-08-19 16:56:05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国家政策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同时,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流转做出如下规定:

  1.多元发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三权分离: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服务网络: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4.法制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1、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所有权不能变,承包权不能变,土地的使用方向不能变。

  2、根据土地的级差,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承包价格,全额归农户所有。

  3、具体操作上规范有序,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对土地流转面积涉及多数农户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流转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涉及承包土地田块变动的,及时办理承包权证变更手续。

  土地流转合同要点

  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三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四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五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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