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8-19 16:37:19
要了解2015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我们先要知道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发展方向是:“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权能,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015年1月15日,全国国土资源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提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提到“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要抓紧研究制定有效管用的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政策,总结推广好一些地方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的经验”。其目的在于创新政策完善机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闲置宅基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促进土地的集约使用。
据悉,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对农村宅基地领域的改革做出原则性的部署。由于我国尚未有全国性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统一法律和规章,2014年国土部将抓紧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关于“办法”的制定,国土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考虑赋予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及实现的相关路径。目前,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正在收集、总结地方对于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各种创新的办法和经验,作为制定“办法”的基础性材料。制定“办法”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先搞试点总结经验,然后把试点的经验纳入到“办法”的编制中,上升为一个相对统一的规章,为以后在全国推开该项目工作提供依据。
由此可见,未来宅基地的改革方案主要来源于已有的地方对宅基地管理的创新试点经验。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相关条文,“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为解决农村资金短缺问题而赋予农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的权利将会成为宅基地改革最核心的内容。
宅基地流转或转让范围的变化是宅基地改革最具突破性的部分。在当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农村宅基地及在其上兴建的农民住房禁止转让给外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其流转的方式,系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和居住面积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内部进行调整和分配。
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是地方政府在城镇化集约利用土地中最值得研究的问题。由于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多地出现“一户多宅”的局面,部分宅基地甚至出现闲置。因此,设计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建设用地指标转换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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