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7-21 09:56:3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一些人误认为耕地可以成为获得收益的财产。于是热衷于促进流转,各种保护或实现农民财产收益的创新涌现出来了,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为了流转而流转的现象。自然,流转后的土地不改变用途难以维持运转,于是就有了非农化现象。
在封建土地关系下,耕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土地不仅为所有者提供基本需求保障,还可以租给他人,获得地租。最早人们视地租为“土地耕种者的收获除去成本之后的剩余”,后又认为地租是“农产品价格提高的结果”。在今天看来,从经济学意义上解释地租,似乎很多现象是难以解释的。
当今社会,耕地不再是个人发财的手段,而是一个国家实现农业安全的保证。我们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了基本农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耕地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农业产品也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可以任意由市场调节。国际上对农业安全有个定义:在一个国家内部,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买得起,也买得到足够的农产品。这个任何人,当然包括穷人,首先是穷人买得起。这就限制了农产品作为商品生产的特征。当农产品供小于求时,国家会动用一切手段,通过进口、不惜成本投入、限制消费等措施,保障老百姓的基本需求。因此,农业生产者想通过农业获得暴利既不可能,也不被允许。任何一个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都不会放任自由,这是农业与其他产业最本质的区别。
土地与农民的关系
农民与耕地,或者农民与农业的关系,是目前最为复杂的认识领域。土地对农民来说有两层意义:一层含义是农民对耕地的义务与责任。即农民具有把耕地利用好、保护好,为国家生产出符合需要的农产品的义务与责任;因此,不允许荒芜和改变土地的用途,不使土地肥力下降,不破坏耕地。当然,更不允许制造粮食短缺,哄抬粮价。为了补偿农民因尽义务和责任而付出的成本或受到的损失,各国普遍的措施是给农民补贴。在农业公共产品性质下(当然也可以延伸为农地的公益性),没有政府补贴,农民是难以获得社会平均收入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传统经济学“剩余价值”与“提高价格”意义的地租。第二层含义是耕地对农民的意义。耕地对农民的意义不在于其财产意义,而是对农民生活的保障,这是比任何财产都重要而稳定的保障,是最基础的保障。也是为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或理解为稳定的就业途径。有了地,农民就有了基本生活来源。如果要给失地农民补偿,不是获得所谓类似地租的财产收入,而是要提供稳定就业、养老与生活保障,避免出现“有钱的穷人”。
农民与耕地的关系在错误认识指导下被人为隔离开了。一方面主张耕地的财产权,致使流转租金不断提高,使土地经营者经营农业难以为继,伤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要维持高地租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政府要付出巨大代价。另一方面,在现代农业的口号下,常常发生强迫农民流转耕地的现象,给农民地租作为补偿,致使农民处于无保障或保障不足状态。以上无论哪一种状态都是对农业、对农民不利的。
公共产品视角下的农地流转
要把农用地流转放在农业的公共产品视角下考虑,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首先,不要过分强调渲染耕地的财产权利,耕地对承包者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承包者对耕地数量、质量的保护义务并不能因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丧失,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目的不在于让农民获得财产性收益,而在于充分利用土地,确保国家农业安全。也为农民留下一条返乡的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要建立土地的退出机制,那些已融入城市的耕地承包者,可把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一并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失去农业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而放弃土地。农业经营者不应为流转土地付出额外的费用,这样才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对于那些主要依靠农业生产获得收入的农户,还没有稳定非农收入,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条件的农户,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流转出土地。
其次,农民土地财产权主要表现在土地转变用途过程中,而不是流转过程。当土地转变用途,农民在没有获得其他就业机会时失去土地,应该获得足够的财产权保障,这种财产权益本质上是对失地农民就业、生活、养老、医疗等保障的补偿。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片面强调耕地流转获利的观点会导致:伤害了农民的利益,以为农民可以获得眼前的财产收益就理直气壮地制造失地农民,农民获得的收益难以弥补失去耕地而带来的损失,由此失去了承包地的发展权及其可持续的保障,为社会安全留下隐患;伤害了农业经营者,致使他们付出过高的农业生产成本,以至于挫伤了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国家的农业安全,是规模经营非农化以及流转后荒芜与闲置的重要原因。为此,对无人耕种的土地采用政府购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方式,由农业经营者无偿使用土地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第三,通过流转形成家庭农场有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调查发现,在众多的土地流转方式中,流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等,成本最低。这种流转是自然发生,自发形成,自愿流转的,因此,比政府主导的高速度、大规模土地流转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研究表明,流转给农民,进而形成家庭农场最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规模是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助于激发家庭农场对科技等的需求,便于构建可持续农业的制度保证。家庭农场经营成本低,是对农业贡献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政府通过扶持、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应该成为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
流转出土地农民应该获得适当补偿,但应该是政府对农民保护耕地的补偿。但是,这样的收入不是地租性质的收益,流转耕地不是为土地流转的承让者提供发财的工具,而是由承让者继续履行农业安全的义务。因此,不该由土地流转的承让者负担流转成本。转自: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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