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财政局2020-04-20 10:09:53
为加快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和增加农民收入,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扣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目标任务,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强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不同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积极性。
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满足农户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各级财政共同支持、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市农业保险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3%,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800元/人。
到2030年,实现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主要内容
(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继续巩固发展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扩大粮食、生猪等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逐步推进我市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探索依托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提高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鼓励各涉农区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逐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建立森林保险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和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五)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结合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时推进三大主粮和重要“菜篮子”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以及收入保险试点,逐步实现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鼓励各涉农区探索开展收入保险试点,稳定和提高农户收入。(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
满足多元化农业风险保障需求,建立和完善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继续实施温室大棚保险、农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稳步推进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逐步推进区域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气象指数和气候品质险、农村民居地震巨灾保险等保险试点。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农险产品,将农机、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鼓励保险经办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功能作用。(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便民惠民政策措施。
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依托我市农业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定损。(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银保监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
建立健全保险经办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探索“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试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探索“政府+保险+担保+银行”的合作模式,通过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有效化解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
加强我市农业保险风险研究,加快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研究制定符合天津实际的种养殖业和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以及森林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经办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对保险经办机构分险种盈利水平进行评估,适时调整保险费率,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产品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
强化保险经办机构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原则,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险经办机构要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应对大灾风险能力。按照中央部署,建立和落实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天津银保监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一)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
各市级部门和涉农区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联合成立天津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各涉农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确定本区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和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扶持政策整体效能。
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支持我市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菜篮子”产品,保证中央支持的保险险种在我市落地实施。逐步增加我市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险种,积极争取中央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试点,制定市级特色农业保险试点以奖代补政策。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投保,帮助保险经办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明晰政府市场权责边界。
市、区和乡镇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经办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数据信息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各区、乡镇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相关业务。(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
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大对保险经办机构可能存在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准备金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经办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加强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申报财政补贴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统计、分析、校验和审核作用,在一定范围定期公布承保信息,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督管理、金融、水务、气象等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保险经办机构布局。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切实改善保险服务质量,加强对协保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基层服务人员素质,切实做到协助农民解决在参保、理赔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开展业务的区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加强保险经办机构的规范管理,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经营农业保险机构招投标办法,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经办机构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制度,加强农业保险准入和退出管理。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可按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农业保险市场良性发展,避免无序恶性竞争,维护投保农户利益,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市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区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抽查,各区应加强对本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监督审核,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鼓励各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将结果作为保险经办机构享受保费补贴的重要依据。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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