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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枣山园区公租房政策:申请条件有哪些?房屋租金和物业费是多少?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网2019-12-27 09:20:22

2019年12月18日,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党政办公室印发《枣山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那么,广安枣山园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房屋租金和物业费是多少?

枣山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办法(试行)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健全园区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0〕40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把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同时,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惠及面,加快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真正实现住有所居,努力提高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政策和总体要求,结合枣山园区实际,立足于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按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分配工作。

三、分配对象

申报且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配租对象)。

四、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广安两区三园区(广安区前锋区、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下同)的城乡居民户和城市居民户;

2.申请人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下同)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广安两区三园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成员虽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8年;

2.申请人与广安两区三园区的用人单位连续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含);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广安两区三园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广安两区三园区以外户籍;

2.申请人与广安两区三园区的用人单位连续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了3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广安两区三园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配租的;

2.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3.申请前两年内在广安两区三园区有房产交易记录的;

4.家庭成员拥有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非营运汽车;

5.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枣山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

3.收入证明原件。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无用工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如实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

4.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房屋情况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情况证明。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1.枣山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申请人毕业证、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

3.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房屋情况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情况证明。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枣山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

3.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房屋情况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情况证明。

六、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受理。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向申请。社区居委会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进行初审。社区居委会和用人单位初审后公示3天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社保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人居住地(暂住地或营业执照地址)或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无异议的送园区规划建设局复审。

(三)园区规划建设局复审。园区规划建设局收到材料后,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享受的租金类别、申请人配租条件相对应的房源及数量等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采取抽签方式抽取房号,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配租管理

本方案印发后,实行常态化配租,相关单位持续接受公租房租赁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没有剩余房源时,对没有获得房源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选房,按申请时间轮候房源。

八、租赁管理

1.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租赁期满,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申请机关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为2年,如租金、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届时发生变化,按新的标准执行。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房屋租金暂定0.5元/㎡·月,物业费用暂定0.6元/㎡·月;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房屋租金暂定3元/㎡·月,物业费用暂定0.6元/㎡·月,房屋租金与物业费用一年一交,租期中,每年的前十个工作日缴纳当年房屋租金与物业费用。所有承租人在入住前需一次性缴纳保证金2000元。

3.申请人应在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后的15日内,到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时交纳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九、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广安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履行城市卫生管理,不服从小区物业管理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8.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四)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不符合租赁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或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必要时由园区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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