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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业税收减免政策解读(下)

来源:互联网2015-06-10 15:24:25

  农业补贴是“三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的农业补贴主要有粮食直补、良种和农机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等,实践证明,这些惠农政策起到了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效果。

  要正确获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首先就是纳入税务管理。现实中,不少农业产品生产者,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且应当办证的农户,经常误认为反正是免税,办不办证、报不报税没关系,只有到自己要用发票了、急了、没办法了,才去办证,还觉得“规矩”太多,手续太繁。事实上,办证前已经产生的销售是不能免税的,而且还很可能会造成诸如“偷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所以税务登记是不可省略的步骤。

  规范经营和正确核算

  规范经营、正确核算,这里特指与税收相关的经营和核算行为。可能在税收上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产与非自产的区分。从自有或承租经营的土地上出产的农业产品为自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自产”,除此之外获得的农业产品都是非自产的。

  二是自产与非自产的核算要求和纳税申报。自产与非自产是判定免税、减税项目的依据,在核算要求和应承担的后果方面,税法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在实务操作中,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在纳税申报上,税法也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实务中会碰到如何理解和操作的问题:操作很简单,在正确核算的基础上,将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按“免税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的,按“应税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关键是要明了不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及误报、错报的后果。

  可能承担的具体后果有哪些呢?

  不按时申报,不论有无销售收入,都要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后果,最高可进行1万元处罚;如果已产生销售收入,不管是否属免税项目,都要照章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如果在税务部门发出《责令限改通知书》等法定文书后仍不缴纳,性质就会向“偷税”甚至“抗税”转化,从而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误报和错报,无论是数字错还是项目错,只要纳税人自己发现并及时与税务部门联系,一般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否则,就可能产生“偷税”或“骗取减免税”等后果。

  农业产品的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减征都属于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也就是说,不事先到税务机关备案,就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报备也是纳税人的一种自主行为,不清楚可以向税务部门询问,却与税务部门有无进行善意提醒无法律关联。

  在税收问题中,发票的角色十分重要。请问如何正确使用发票,有哪些要领呢?

  发票的使用要领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五点:自己要用的发票自己向税务机关申领;自己申领到的发票只能自己用;发票开具的内容一定要与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相一致;保管好每一份发票;碰到问题一定要及时与税务部门联系。

  结合纳税人经常出现问题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是关于发票的申领。税务机关是惟一的发票主管机关,所以,只有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发票才是“正宗”具有法律效率的票据。但发票并不是人人可申领的,只有已经纳入税务管理,而且经税务部门核准后的纳税人才能申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现一些纳税人懒得去税务部门申领发票,会采取叫已申领发票的纳税人“代开”的办法,从而在事实上使得帮助“代开”的纳税人成了“虚开发票”者,自己成了“非法取得发票”者、受票方成了“收受虚开发票”者,三方都要受到严厉处罚。这是害人害己的做法,千万要不得。

  二是弄清楚了“自己要用的发票自己向税务机关申领”这一要领,也就会明白“自己的发票只能自己用”这句话了。如果只为贪点小利,“代开”的发票被别有用心的人用于违法犯罪,那就有可能遭致“飞来横祸”。现有的收取“手续费”帮助别人代开发票的严重违法问题,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三是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的一致性问题,核心是防止构成“虚开”的事实而遭致损失。法律对虚开发票行为有严格的界定,共有三种:“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相应的行为后果是:“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可见,一旦发票中的任何一栏内容与实际不符,就可能构成“虚开”的事实而受到处罚;如果产生的后果已涉及到税款,则还须根据事实按“偷税”、“骗取减免税”等作进一步处理。

  四是发票的保管。法律对发票的保管、携带、遗失处理、存根联保管时限等都有严格规定,要点是:空白发票必须在防盗设施齐全的财务室由专人保管,禁止携带到单位外使用;遗失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被盗、火灾要先向公部门报案);存根联保存10年。这些,往往易被一些经营者忽视,以致遭受更大的损失。由于还有更多涉及到发票相关的具体内容,一定要注意积极向税务部门沟通咨询。

  税收涉及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很多,希望广大农民朋友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嫌麻烦,为自己争取应得的实惠和利益,不要大意,防止害人害己。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好吗?

  1. 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使得优惠政策对农业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在涉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大多是以定期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运用。不利于农业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单一的税收优惠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及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缺乏政策导向作用。

  2. 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现行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储运、保鲜和深加工环节的优惠较少。在加工环节,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形成从种养、加工、销售环节全程渗透激励机制。而农业产业化是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则会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割裂了生产与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和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

  3. 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第一,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这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使农业加工企业被迫采取变通做法,人为割裂生产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增加了社会成本。而 WTO 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了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外,采取互换、拍卖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税收上尚未明确。第四,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第五,缺乏对农村新兴产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观光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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