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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2015-05-12 17:25:3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国发﹝1995﹞7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那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

  依照《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处分,其包合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以上就是土流网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的介绍,如果还有什么疑问,请拨打土流网免费客服热线400-6061-400,或者点击【在线咨询】,我国功能齐全的土地流转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土流网助您实现土地流转致富梦!

  延伸阅读: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什么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中存在哪些矛盾?

  2015吉林《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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