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定
土地确权若干规定是指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合格后的土地,农户才能安全放心的去流转土地,建宅基地、建房等,并在房屋征收时获得一定的补偿,那土地流转新规定是怎么样的?土地建房有哪些规定?
邢台市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最新规定:审批时限只需要10个工作日
今年以来,邢台市自规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持续优化审查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确保土地转用、征收审查审批事项当天受理、当天审核、当天出意见。下面带来邢台市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最新规定,审批时限只需要10个工作日。
邢台市自规局工作人员表示,各县(市、区)于9:00前上报征地卷宗的,用途管制科10:00前即转到各协办科室(局)会审。各协办科室(局)在16:00前提出拟同意受理、补正意见、建议退卷等意见,并转到用途管制科。用途管制科在当日17:30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转入市局审查阶段;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补正告知书》或退卷处理。
据悉,目前该局成功将土地转用、征收审查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8个工作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时间由8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补正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压减率达64%。
自然资源部:最新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全文发布 !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最新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全文,对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和利用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下面为完整内容。
(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2016台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规定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规定》已经市政府十四届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台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土地政策:衡阳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2015年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的要求,现就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作如下规定:
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科学保障发展用地
(一)明确集约用地目标。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减少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土地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确保实现全市“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率不低于31%的总体目标,力争三年内创建节约集约模范市。
(二)强化总体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空间。强化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市耕地总量24.03万公顷和基本农田面积21.24万公顷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8.66万公顷不突破。
2014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1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闲置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规定政府可无偿收回
海南省新修订的《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对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规定首先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定义: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已经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都为闲置土地。
其中,上述动工开发的认定标准为,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以上。
而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规定明确,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5%至20%征缴;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年租金、承包金的20%至50%征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价款的5%至20%征缴;没有划拨价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的5%至20%征缴。
对于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如果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相关内容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发布
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