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利。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那么一旦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该如何解决,下面我们就以一则具体案例来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
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84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1986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
1987年,杨某去世。1992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称,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以1800元价格将争议房产出租给卢某使用,且由丙收取了租金。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已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房产的产权归全家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