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农村改革要求的现代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制度,提高农村房屋产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行为,维护农村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濮阳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工作,农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以各种形式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开发建设或变相进行开发建设,未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并违法违规向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销售的房屋不予登记。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不予登记,待改造完成并安置完毕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