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四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综合整治”战略实施方案
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土地综合整治机制,积极策应“空间优化”、“五量调节”战略的实施,按照“统一部署、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立足江苏实际,整体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着力推进城镇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矿区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土地关系”的目标,推进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促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2015年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意见
青政办〔2015〕233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全省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土地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推动地方政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要坚持统筹规划、先补后占、以补定占、占优补优、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规定,引导项目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凡不符合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预审但耕地占补平衡未落实的,不得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流转。各地区验收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的80%由县(市)自行安排使用,20%由省级留成,主要用于由省财政出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新增耕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其指标可以纳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我国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和政策分别是什么?
集约用地,就是通过整合、流转、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节奏,改善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使每宗建设用地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投入产出比例,符合投资强度,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一、节约集约用地目的
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在于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各地各部门要转变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改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为低投入、低消耗、高产出,改粗放利用土地、经济外延增长为集约利用土地、走内涵式挖潜的道路,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益。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部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城乡用地,合理确定用地布局和结构;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率;坚持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严格用地约束;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制度有效落实。
三、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基本内容
各地要按照“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框架体系,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实行以人均建设用地为基本标准的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从严控制规划期内城镇工矿用地;实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农村现有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实行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控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业发展用地,强化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及空间(布局)控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实行永久保护;实行建设用地功能区控制和空间管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向下逐级控制,下一级规划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公告和调整评估制度,规划编制要扩大公众参与,规划一经批准应依法予以公告;调整规划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进行评估,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二)土地利用计划调节制度。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降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实行差别化的计划区域调节政策,依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从严控制东部发达地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合理安排中部和东北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适当增加西部欠发达地区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农民住房、环保、医疗卫生和现代服务业用地,合理安排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围填海用地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
(三)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修订和实施限制禁止用地目录,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实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完善科学可行的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修订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建筑占地最高控制面积,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覆盖各类产(行)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体系;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适时修订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明确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实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探索建立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和产出标准体系,综合评定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配置方式;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据规划确定用途,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土地价格和用地者;加快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
(五)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制度。实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完善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升级扩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实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政策,深化完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实行优先发展产业的地价政策,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鼓励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完善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地价确定、权利设定和登记制度。实行城市改造中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的鼓励政策,在符合法律和市场配置原则下,制定规划、计划、用地取得、地价等支持政策,鼓励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制度。实行土地供应全程监管,以供地前发布实施供地计划、供后规范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为重点,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综合监管平台为支撑,对土地供应总量、布局、结构、价格和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查、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实行土地利用巡查,以乡镇国土所为平台和依托,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土地用途改变、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为重点,开展动态巡查;实行土地开发利用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合同履行等情况,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以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为考核重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作为控制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依据;开展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全面掌握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状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评价结果作为科学用地管地、制定相关用地政策的重要依据。
(八)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制度。努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领导,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制度。
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确立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加快制度落实和体制机制创新。近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部署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部署安排,全面开展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2012年底前,基本建立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利用条件和发展需要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研究出台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市、县要按照部、省要求,抓紧制订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同时,要按照“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细化分解任务,逐级落实到市、县,并建立年度实施评估制度。
(二)加快制定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的专项制度。为加快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供给,部正在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调整、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农民住房用地先使用后核准等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的专项制度和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规划管控制度,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尽快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规划审查;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的,必须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要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统筹安排区域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农民宅基地等民生用地指标;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支持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利用已有土地开发地下空间和“二次开发”。各地要加快研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市场配置土地要求的供地政策和地价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用地政策,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创新。继续深化已开展的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采矿用地临时使用等节约集约用地改革试点,适时总结推广。为规范推进改革,凡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节约集约用地改革试点,必须在“一张图”为基础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上运行,达不到条件的,不得开展试点。2012年,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中的试点创新,及时总结、评估,形成制度性成果。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创新节地模式,推广节地技术,提升节地科技水平,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试点创新中不断健全完善。
(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加强监测监管。2012年,各地要对建设用地使用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应及时废止;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目录明确不得用地的项目,不得办理各项用地手续;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明确项目用地标准,并规定达不到标准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对符合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没有用地标准或超过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依据项目节地评价结果供地。对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建设标准但尚未出台用地标准的项目类别,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土地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加快制定用地标准。
完善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和城市地价监测系统,有效发挥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综合监管平台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要通过监测监管系统,逐步建立闲置土地的发现、转办、反馈、核实、处置、利用的常态化工作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及时供应和开发利用。对房地产闲置土地,要加大公开督办力度。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潜能巨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加快研究落实《意见》确定的“八项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周密部署,确保工作的扎实推进。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2年11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八年。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政策解读:节约集约用地的作用有哪些?
“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新特征、新趋势的科学把握,也是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思路、新目标的高度概括,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土地是发展之基、生态之要、生存之本,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土地管理工作落实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发展的具体实践和重大举措。《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体现了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发展的新要求。
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推动科学发展
遵循经济规律、实现科学发展,应充分尊重和自觉适应经济步入新常态的客观现实,既理性面对增速换挡,保持“平常心”,又顺应提质增效的内在要求,保持“进取心”,实现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与此相适应,土地管理和利用既要着力控增量、转方式,又要抓紧调结构、挖潜力,以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襄阳市针对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加强管理【2014】
为强化用地管理,提升用地效率,近日,襄阳市下发了《关于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益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破解用地矛盾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举措,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控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利用,鼓励采取协商收回、自行开发、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要加大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力度,认真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下发的《关于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的实施方案》,明确基本原则、政策、认定标准、处置方式和程序。
《通知》指出,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坚持以整镇推进,有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闲置废弃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开发、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等创新实践,挖掘农村土地潜力。建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税收调节机制。全面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用地效益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制度。
《通知》要求,要超前谋划征地供地工作,提高供地效率。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和激励机制。全面开展城市、特别是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定期评估土地利用现状,测算节约集约用地潜力。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主导下的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研究制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
仙桃市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2014】
一、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开展,对群众关心的规划编制和执行、闲置低效用地清理等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二是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国土资源专项评议活动,重点解决人大代表提出的执法力度不大、项目质量不高和宅基地管理不力等问题,健全完善长效管理制度;三是结合规范政府和部门行政行为专项行动,强化共同责任,提高行政执行力,有效落实耕地保护联管联动机制。
二、开展四大宣传。
一是将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宣传教育纳入市委中心组学习和党校干部培训范畴,提高党员干部对节约集约用地的思想认识;二是在职能部门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研究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相关措施;三是通过服务调研、送法上门、组织座谈等形式,进企业重点宣传土地利用各项奖惩规定,提高企业业主的节地意识;四是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报刊、农村和社区宣传阵地等大众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激发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热情。
【201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政发〔2014〕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
【201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1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退低进高(“四换三名”工程)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88号)等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推进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