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沿线区域经济发展。2016年11月23日上午,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蓝海华对制定的《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蓝海华首先介绍了《办法》的有关内容,2016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并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共26条,借鉴其他城市的相关开发经验,主要对土地规划控制范围、土地开发核心区和特定区的设置、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综合开发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沿线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归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重点明确了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划控制范围,确定将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以及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同时还规定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及其用地红线外200米区域内为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核心区,200米至规划控制的1000米区域范围内为土地开发特定区。《办法》还明确核心区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特定区区市政府负责规划建设,以及核心区、特定区规划编制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