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
近年来,随着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加速,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了,而承包土地的相关纠纷事件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为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例频频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解决,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矛盾纠纷,我国还专门设立了一部法律,即2009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目前,中国20多个省区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这类仲裁机构现有一万余个。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那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一、农村土整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具体到本案,某村委会召开了村“两委”干部及村“两议”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方式形成了决议,决定采用“存本付息、长期受益”的方式对已收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进行内部分配。
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稳“农”心 “三权”分置扩“农”路(河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作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三农”大省,河南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目前基本实现了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发尽发,广大农民吃上了“定心丸”,为解决好“三农”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承包地有了“身份证”
“特别放心、特别认可,吃了定心丸!”拿着红彤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刘景花喜笑颜开,翻到权证信息页说,“每块地多大面积,东南西北到哪个位置,都写得清清楚楚,再也不用担心流转后弄不清地界了。”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2017最新整理)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2017最新整理)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回复原状。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最全解答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全国从2009年开始,2013年中央要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完成,即到2018年底结束。3月4日全市召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议,正式吹响五合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集结号,那么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什么,和我们又有什么关系呢,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吧。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方法【2014】
《关于西安市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应当如何处理【2014】》
因征地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是被征地农民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被征地农民集体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解决问题不畅,这类矛盾有时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往往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促进这类问题的解决,对同志们处理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全面熟悉已经出台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国家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定
1.家庭承包的士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依法定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继承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部分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剩余期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而非整个流转合同无效。
离婚案件中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律探析
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常遇到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各地法院对此处理方式也多有不同,有的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份额,有的则以其属土地使用权范畴裁定驳回起诉。由于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给法官办案带来诸多困惑,也因裁判结果的不同令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产生埋怨。为此,笔者将从法理角度就离婚案件中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进行探析。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没有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不能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这也许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二)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取得的来源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承包合同取得的,作为承包合同主体承包方的是农户,而不是个人,强行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中也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因此,作为农户家庭成员个人并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自然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若法院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就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如对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应由合同的主体即发包方和承包方重新签订合同。法院强行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在没有发包方介入的情况下,擅自解除承包合同,代发包方重新订立两份合同,重新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无法律依据以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行为显然是现代法治理念所摒弃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遇见哪些问题
土地流转利益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有哪些呢?
土地流转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间流转以及短期流转中合同签订率不高,土地流转双方形成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由于在长期流转中流转双方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因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也容易引发利益矛盾。此外,在一些地区,基层干部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和追求农业规模经营而忽视甚至侵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的地方不顾条件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也导致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可以采取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双方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诉讼。
在具体实践中,哪些解决途径运用的较为广泛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集萃(下)
51、哪些做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和违法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2、村委会能要农户土地流转收益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村委会即使作为发包方,也不能收取作为承包方的农户的流转收益,收取了必须退还。
53、政府官员变更或解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负什么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第二轮的承包还有效吗?《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完成了二轮承包的情况下,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充分考虑到与已经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相衔接的问题,防止个别地方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变更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土地,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专门规定了第二轮承包的效力。“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作用
在涉及家庭承包经营权存在冲突的民事诉讼中,有时会出现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效力不作认定或在证据上不予采信,这种情况不仅有法理基础,有时还是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
首先,《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与其他权属证书如《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证书的发放有着本质区别。《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证书的发放是应申请人的申请而进行;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系政府应主动履行的职权和职责,承包人虽不提出申请,但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证书的取得体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机关不批准,申请人则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合法的婚姻关系。《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取得虽然亦体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但更是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活动在国家行政权力上的认可,本质上属行政鉴证的历史范畴。行政机关认为承包人不符合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条件,承包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先确认已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然后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再向行政机关要求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如行政机关不予颁发则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前者强调的是审批,后者强调的是认证。
第三,《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证书的发放原则上一证一审,已经走上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不规范,通行做法是由政府先发放印有政府印章的空白经营权证书,由村委会代为填写,填写不清、少填或不填部分承包田、填写错误的则直接在证书上予以涂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和承包经营流转取得的承包田不作区分,等等,证书填写的随意性很大。在2003年12月1日农业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之前,证书的发放实际是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