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铜川市政府印发《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细则》自8月3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2年。
为了利用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铜川市人民政府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6号),制定本《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实施细则》。
2016年起铜川市纳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购买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除了省奖励每套0.8万元,铜川市各区县政府也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细则》规定 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包括: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铜川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房中心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选购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