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家一系列会议和文件要求,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厅启动《意见》起草工作,在对国家和外省市出台政策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经多次调研,反复讨论,5月初完成《意见》初稿;并征求了17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部分专家和群众的意见。6月12日,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向省政府报送了《意见》,省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我们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向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省委改革办做了专题汇报。7月1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鲁办发[2015]34号文件正式印发。
《意见》分5部分,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以下5个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一)放宽贷款条件,提高了可贷额度。一是降低了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30%,减轻职工购房压力。二是取消了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了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如济南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即职工账户有1万元公积金余额,只能贷到15万元,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三是开展“商转公”贷款,允许缴存职工将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二)取消限制门槛,扩大了提取范围。一是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购房提取时间由1年延长到3年,放宽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条件,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二是扩大提取范围。突破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