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