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你局《关于商请确定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函》(津国土房财函字[2010]1613号)收悉。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积极稳妥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93号)规定,现就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收。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的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所在区县最低级别基准地价计算确定。
已经按照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免缴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