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建设,规范湿地公园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正确处理湿地公园建设与农业生产关系,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湿地公园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
第三条 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农业生产项目利用,应当做到土地所有权不变,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是湿地公园建设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机构,负责湿地公园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利用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