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村征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农村征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村征地制度改革因涉及征地范围、拆迁模式、补偿安置方案等,一直备受各界关注,还需要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方面重点坚持公平合理补偿,最终建立起长效的多元保障机制。
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是否能作农村集体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
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是否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二十六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精神,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应该参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退役士兵应按照该条例二十六条规定执行。二是符合国家安排工作待遇的现役士兵应不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三是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能否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承包土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例如,《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可根据地方性法规妥善处理此类问题。”
牡丹江市调整测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区片价(2016)
8月19日,牡丹江市开始对市区内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开展征地区片价调整测算。测算期间,牡丹江市将从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出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考虑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需要。
今年年初,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开始就市本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做前期准备,通过项目申请、资金预算审批、政府采购等环节,于6月24日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了该项目供应商资格。
此次开展征地区片价调整,是为了调查区片价实施情况、摸清区片价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调整区片和测算价格,并结合牡丹江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征地区片价更加符合征地工作实际,进一步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
农村房屋如何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时间节点、安置方式等)
农村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征地公告,对拆除村房屋进行补偿,对征地的村建制撤销和不撤销的补偿安置,还有对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节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016农村拆迁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呢?
2016农村拆迁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呢?农村拆迁还可能会涉及到征收耕地,这个补助费用就是按照安置的农业人口进行计算,按照被征收的耕读数量来计算出品均没人占有的耕地数量,一般来说补偿是按照耕地征收前三年收入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2016农村拆迁征地补偿费用由哪些构成呢?农民必须要了解。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流程及补偿标准
今天,土流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流程及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流程
1、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方式?农村宅基地拆迁有哪些补偿款?
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方式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是村集体所有的,再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注意啊,这两种补偿咱村民并不是都能拿到的。
国有及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款都有哪些?到底给了谁?
很多人对于国有及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或拆迁补偿费有哪些,应该归谁所有等问题并不清楚,由此产生了许多误会和纠纷。下文土流网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提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征收)
一、拆迁(或征收)补偿费有哪些
农村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应该怎么补偿?
农村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应该怎么补偿?
对于这种情况,《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证书应用,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农村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必须明确哪些内容?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主要由两个环节完成,一是批准征收土地,二是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前一个环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后一个环节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完成。
征地补偿必须明确哪些内容?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市、县人民政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等事项公之于众。并明确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产权证明等前来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
2016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系列问题解读
近年来国家正在大力发展建设新农村,但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征收土地房屋中存在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情况,急需解决此类问题,这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同时设计征收房屋土地的村民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争取应得利益,不能成为新农建设的牺牲者。
1、社会发展,也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力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现行征地制度存在极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弊端,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亟需改革的重要领域。众所周知,中国《宪法》规定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目前中国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就是说,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了高度集中的严格管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才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的征收或征用。《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此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