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局联合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办法》指出,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政府是本辖区内宅基地的行政审批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要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在规划近期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用地。对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单宗分散的宅基地申请,应当整村推进集中兴建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对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