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明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三明市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的要求,为认真组织做好全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即将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支撑。通过确权登记发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在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工作范围,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推进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黄冈市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黄冈市区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为:黄州区、黄冈高新区、白潭湖片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均属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对象。
二、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为方便基层群众,市国土资源局在各基层国土资源单位设立了受理点(详见附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办理相关业务。此次专项工作完成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
河南省巩义市2016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新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及河南省政府精神,我市自2013年下半年起开展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截止目前,技术协作单位招标、宣传发动、入户调查等工作已基本结束,调查结果公示和《地籍调查表》已全面展开。按照省政府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于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上级没有具体操作意见,为规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并参考了外地确权登记发证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巩义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确权登记的原则、依据和程序。《意见》明确了不予确权登记和暂时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予以。《意见》针对有权源宅基地批大占小、批小占大、窑洞式宅基地处理、权利人变更、原农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处理方式,以及无权属宅基地确权登记办法及面积标准。《意见》明确了集中迁建住宅楼确权登记的标准,对已有土地登记结果的处理《意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等。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走入规范化管理的道路,对确权登记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为何自己不能在上面建房?(案例)
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为何自己不能在上面建房?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解析。
小王将邻居小赵诉至法院,小王诉状所述:小王与小赵是邻居,小王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是经政府部门确认,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的,宅基地的四至也非常清楚,小王想在与小赵相邻处建房,以解决自己房屋不够居住的困境。然而小赵却以建房妨碍其通行为由横加阻拦,造成小王至今未建成房屋,给小王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也严重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小赵停止侵权,不得干涉小王建房,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最后,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中,小王对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并且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从形式上看小王的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那么为什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呢?这就与我国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相邻权有关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案例中小王虽然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是其建成房屋后就严重影响了小赵的通行,如果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就偏失了判决的合理性,因而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相邻权的规定,依法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要交哪些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交哪些材料?哪些情况不允许发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广大农民朋友应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和提供相关材料。
(1)现场指界,签字盖章确认调查和测绘成果;
(2)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新形势,充分认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我省《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107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适时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工作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
二、工作安排
2014年黄石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新形势,充分认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宅基地的使用权有期限吗?期限是多久?可以补办证吗?
宅基地的使用权有期限吗?期限是多久?可以补办证吗?
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
宅基地使用证可以补办,具体可以去问村委会。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吗?
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吗?
(一)基本案情
2003年4月29,邹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一份楼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日照市某街道东的一处拆迁补偿置换的楼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土地),以56 900元的价格转让给外村村民邹某某,协议载明款项当面付清,张某某的同村村民周某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之后该处楼基地一直闲置,邹某某未在上面建设房屋。2013年,因未能办理楼房建设手续,东街居委将该楼基地收回,并向张某某补偿位于日照市某安置房一处。邹某某认为,其已受让了楼基地,因此,基于该楼基地补偿的上述安置房应归其所有。因与张某某就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协商不成,邹某某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张某某返还购买楼基地的款项56 900元,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庭审中,张辩称,1、涉案楼基地系本村村委按照统一规划分配的宅基地,依法不得买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2、双方已于2004年通过证明人周某某(已去世)办理了退还楼基地的事宜,被告向邹支付60 000元作为补,邹将楼基地返还给被告,并提交有“周某某”签字的收到条(复印件)一张,内容为:“收到张一次性买回楼基款陆万元60 000元,经办人:周某某,2004年9月15日”,并加盖“中共日照市某总支部委员会”公章及居委主任的私人印章。经法院调查核实,居委主任表示未经手办理此事,且在当时还没有收到条所加盖的党支部的章。在法院要求继续核实该收到条时,张称原件已经丢失。经对比,收到条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上周某某的签名差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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