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既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建筑用地,也包括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和其他特殊用地等。在16年的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发布会上说到,城镇建设用地2018年实行“人地挂钩”,建立人地挂钩机制,既是确保对新型城镇化的用地保障,也是对土地城镇化的制约,可以起到‘一石两鸟’作用。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区域和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更加优化,为如期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
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那么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文件的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局发布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通化市城镇居民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收费标准和申请条件(附表格)
通化市城镇居民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收费标准
用地管理费2015年7月31前0.86元/平方米,2015年8月1日0.91元/平方米;变更登记费0.5元/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免收)
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城镇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本村村民;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处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
问:与现行政策相比,《指导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指导意见》着力改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主要由政府主导的现状,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社会资本自主、参与开发,调动各方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为此,提出5条激励政策,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同时明确了划拨协议方式取得、用途认定、价款缴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三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对企业“退二进三”、迁址重建的,要求各地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四是,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五是,明确要求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对积极履行公共性、公益性义务,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公益设施的改造开发主体,各地可进一步给予适当政策奖励。此外,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出了分类处理的政策意见。
问:实施《指导意见》,能带来哪些预期好处?
答:刚才,在情况通报中我已就此作了说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不仅有利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而且在优化用地结构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镇更新改造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有效增加建设用地供应,减少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利于保护稀缺的耕地资源,同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空间;二是可以调整优化城镇用地布局,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三是可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城市、美丽城镇建设;四是可以有效释放社会需求,带动社会投资,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安徽阜阳市2015年第4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多少钱/亩?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1月28日《关于阜阳市2015年第4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99号)批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境内征收集体土地9.2191公顷,用于城镇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36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5年第4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公租房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问:公租房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0] 88号) 文件的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局发布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扩展阅读: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积极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保障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创新土地管理方式,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积极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土资源服务保障工作。
通知指出,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一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区域、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新型城镇化必要用地。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推进市县“多规合一”。二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倾斜,向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倾斜。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坚持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新增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保障农村转移进城落户人员的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三要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综合考虑房地产去库存和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有保有压、优化结构,因城施策、分类调控,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用地应保尽保,房地产库存压力过大的城镇要减少或停止商品住房供地,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较快、房地产去库存成效突出的城镇,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面积。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以各类住房配建、现有非住宅用地改变用途等方式,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要提高城镇土地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
通知强调,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集约利用。实施差别化产业用地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科学稳慎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对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在未严格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影响等评估论证,无法保障生态、地质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开展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
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有哪些?
城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18亿亩耕地红线遇上城镇化:耕地红线和基本建设用地的矛盾
根据中国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截至2011年底全国保有耕地18.247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4亿亩,人均耕地仅1.35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中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近70%。
2012年全国城镇人口7.1 亿,城镇化率52. 57%。和外国相比,2010年北美的城镇化率为80.7%,拉丁美洲79.6%,欧洲72.8%,大洋洲70.2%,亚洲39.8%,非洲37. 9%。全球城镇化的平均值为52.55%。中国的城镇化率在2012年刚刚达到全球的平均水平。按照比较保守的估计,如果在今后10年内城镇化程度达到东欧各国的水平,起码有1亿多人口要从农村转移进城。这些人不仅要有住房,还要相应地建设公共服务、厂房、仓储、运输设施。哪一项不要占用土地?按照官方统计数据,在2012年耕地总量18.2亿亩,已经很接近18亿亩红线了。今后还要不要审批建设用地?
显然,绝对不批准新的住房、工业、交通等基本建设项目是不可能的,批少了也不行。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在于开源节流,量人为出,一方面要千方百计通过开荒、整治、置换等增加耕地数量,另外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用地, 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因此,有必要拓展视野,详细剖析基本建设用地的结构和数量,在耕地增减变动数据后面探索更多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为制定土地政策提供更踏实的数据基础。
国土资源部:积极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2016年4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创新土地管理方式,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积极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土资源服务保障工作。
一、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一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区域、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新型城镇化必要用地。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推进市县“多规合一”。
国土资源部: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保障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创新土地管理方式,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积极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土资源服务保障工作。
通知指出,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一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区域、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新型城镇化必要用地。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推进市县“多规合一”。二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倾斜,向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倾斜。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坚持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新增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保障农村转移进城落户人员的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三要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综合考虑房地产去库存和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有保有压、优化结构,因城施策、分类调控,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用地应保尽保,房地产库存压力过大的城镇要减少或停止商品住房供地,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较快、房地产去库存成效突出的城镇,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面积。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以各类住房配建、现有非住宅用地改变用途等方式,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要提高城镇土地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
通知强调,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集约利用。实施差别化产业用地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科学稳慎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对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在未严格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影响等评估论证,无法保障生态、地质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开展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
通知要求,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可以先行先试,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稳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提升国土资源服务能力和水平,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同步跟进落实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