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
土地的归属原本是国家和集体的,现在分田到家的农户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再承包给别人又叫土地承包权。一般承包土地是为了经营土地从而获得收益。承包权就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后所获得的权利。经营权是从属于承包权的一种权利。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三权分置”顺应了广大农民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和继续务农的家庭以及下乡的工商资本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
土地承包权确权政策解读(目的、内容、颁证范围)
土地承包权确权工作的主要目的,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全面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将农民承包地的权属、面积、地理位置、用途、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登记入簿、入证,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到户,以法律凭证的形式确定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确权工作的主要确权登记颁证范围,主要是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时对依法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土地承包: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责任制的实施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随着土地的承包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相继出现,并逐步成为农村土地改革实践的主要内容。为保障流转实践的顺利进行,一系列政策和决策先后跟进。但理论界在相关政策和决策的解读上观点并不一致,尤其是对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争论较大。争议的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应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指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因此,在上述政策出台之后,相关法律的修订已势在必行;由于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充分的理论支撑,因此有关理论认识误区必须予以澄清。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根源于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最终得到法律的确认。由于《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设置深受《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影响,故学界普遍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尽管这两种权利在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立法表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仍存在着分离的基础。首先,两者的权利属性不同:其一,权利主体不同。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农业经营者,不受成员身份的限制;其二,权利内容不同。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无论是在利益的表现形态、现实可能性以及涉他性等方面均差异较大;其三,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成员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两者在性质特征上存在较大差异。其次,两者救济制度的差别较大:其一,侵权形态不同。土地承包权的侵权形态主要表现为,发包方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以及发包方有违背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的行为;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形态表现为,承包期内发包人非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人非法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限制土地承包权的依法流转、承包地被征收时未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相应补偿等。其二,救济方式不同。从实体法的规定上看,作为成员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当其受到侵害时,依照《物权法》第63条第2款之规定,土地承包权人可依法享有撤销权。从司法实践上看,土地承包权的纠纷案件,因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权利人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而只能依照行政方式予以解决;而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可适用《物权法》第33条规定的“物权确认请求权”,第34、35条规定的“物权请求权”,以及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保护方式;同时,作为最典型的用益物权,当其受到侵害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三,责任方式不同。依照《物权法》第63条第2款之规定,侵害土地承包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一是恢复原状,即人民法院撤销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害承包人承包权的决定;二是判令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成员分配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排除损失。
实际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均会诱发一系列不利后果:第一,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纷争。之所以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和纷争,根本原因在于,忽视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在性质、功能、还是在救济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应分属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并且,在农村土地权利的初始配置中,土地承包权是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土地承包权实现的基本方式。两种权利的存在没有共时性。
第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超载。一般而言,制度目的决定制度功能并通过制度功能得以实现。就《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一种最典型的用益物权制度来进行制度配置的。因此,其必须承担“发挥物的效用”的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而该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载能保障承包地的充分利用并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的经济性功能。以此为标尺进行检验,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确存在功能超载的现象,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功能超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制度设计缺乏理论基础的支撑、权利的法律特性与相关政策的现实目标存在抵牾以及缺失完善的配套制度群等。将承载保障性功能的承包权纳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之中是最根本的原因。与其主张通过对集体所有土地的“资产化”改造,使承包经营权不再作为成员权的必然权利和成员身份利益的唯一载体,而真正成为与成员资格相分离的、去身份性的纯粹物权,还不如让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归原位,各行其是。
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妇女在承 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者的关系与区别?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
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
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农民土地承包权或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其中由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应属于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人人有份,按户承包”。
民间研究建议以“永佃权”解释土地承包权
9月24日,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其中一项内容,即建议以明清时期盛行的“田底权”和“田面权(永佃权)”,来解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以此完善权能,深化农地产权改革。
永佃制是在中国古代土地市场发育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契约关系,至明清时期逐渐成熟。它将一块土地的产权分为“永佃权”(田面权)和“田底权”。永佃权是“永远耕种”的权利;田底权则是地主保留的土地所有权。永佃权和田底权都可以独立进行产权交易。
报告指出,这种交易背后体现了一个基本原则,即自由契约。只要两个产权所有者同意,且没有负外部性,就可以选择各种不同的契约形式和内容。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保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现在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已接近于永佃权。”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表示,农村集体作为土地发包人,相当于田底权所有者,而农户作为承包人,则相当于永佃权所有者。不过,目前交易上仍有限制。
“带着土地进城”的广丰样本 “农转非”仍保留土地承包权
8月7日上午10时,广丰县下溪镇官塘村“市民”周月凤忙完了菜地里的农活,就开始操持一家10多口人的午饭。自从去年办理“农转非”后,52岁的周月凤从农民变成了这个大家庭唯一的“城里人”。
保障原有权益 放心进城生活
“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就必须彻底打消农民‘想进城、怕进城’的思想顾虑。”上饶市委相关人员说,为使广大农民能够主动、积极、放心地进城落户,广丰县出台了“双保障”政策。
去年,周月凤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每月有600多元“退休金”按时打在银行卡上,她乐得合不拢嘴。周月凤家目前还有2亩多水田,她可以放心地“带地进城”,原先在村里所享受的权益都没有减少。据了解,官塘村共有3900人,去年有140多人“带地进城”,从村民变成了市民。
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 农民土地承包权可抵押贷款
记者15日从海南省金融办获悉,海南省政府近日正式发布《海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尝试通过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农村产权抵质押管理办法、完善农村支付体系等举措,让农民享受到更丰富、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都可抵押贷款。
近年来,海南省农户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我省今年前5个月的涉农贷款增量却出现负增长,金融机构发
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农村资金供需矛盾不断凸显。
海南省政府金融办相关负责人称,我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已势在必行,《方案》的出台提供了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顶层设计,指明了改革的思路。
江苏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2年后完成
来源:南京日报
5月15日,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省领导石泰峰、徐鸣出席。市领导靳道强、李世贵在南京分会场收听收看。徐州市、南京高淳区、海门市、东海县在会上作交流发言。
据悉,江苏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上分三步走:今年在16个县(市、区)和其他每个县(市、区)一个乡镇开展整体推进试点;2015年在全省全面推开;2016年总体完成。南京高淳区2012年被农业部定为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单位,目前已顺利完成东坝镇红松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试点,今年已基本完成11个行政村登记试点,并将在全区推开。
省委副书记石泰峰指出,要全力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推进,并提出五点要求: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由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等;落实补助经费,保障工作开展,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和村级负债;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创新登记管理,加强成果应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社会稳定。与此同时,要准确把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几个重大问题: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坚持“确地为主”的确权原则;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开展工作;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