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
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一批现代化城市兴起,城镇用地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土地利用效率不断提升。但在一些地方,由于历史的或现代化进程中的原因,城镇外延式扩张与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状况并存。2016年11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提供指导性激励政策。《指导意见》着重从5个方面提出针对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鼓励措施,分别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鼓励集中成片开发;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
《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一批现代化城市兴起,城镇用地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土地利用效率不断提升。但在一些地方,由于历史的或现代化进程中的原因,城镇外延式扩张与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状况并存。一方面,城镇快速扩张占用大量耕地良田,土地开发强度过高,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相适应,以牺牲农用地为代价的城镇化模式已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城镇内部存在大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潜力巨大,集中表现在:一是布局散乱,容积率低、建筑密度低、投入产出率低;二是产业用地配置不合理,大量工业用地集中在黄金地段,有的还是淘汰类或禁止类产业;三是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环境脏乱,群众意见大;四是闲置浪费现象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空城、鬼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围绕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紧紧抓住人的城镇化这个核心和提高质量这个关键,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都明确提出:“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尽快制订《指导意见》也是中央明确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从2008年开始,我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推进“三旧”改造。2013年,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浙江、辽宁、上海等省(市)陆续开展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各地坚持新发展理念,从城市更新角度出发,以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和健康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实际大力探索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运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土地综合承载能力,提高了城镇化质量,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为完善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处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
问:与现行政策相比,《指导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指导意见》着力改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主要由政府主导的现状,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社会资本自主、参与开发,调动各方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为此,提出5条激励政策,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同时明确了划拨协议方式取得、用途认定、价款缴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三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对企业“退二进三”、迁址重建的,要求各地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四是,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五是,明确要求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对积极履行公共性、公益性义务,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公益设施的改造开发主体,各地可进一步给予适当政策奖励。此外,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出了分类处理的政策意见。
问:实施《指导意见》,能带来哪些预期好处?
答:刚才,在情况通报中我已就此作了说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不仅有利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而且在优化用地结构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镇更新改造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有效增加建设用地供应,减少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利于保护稀缺的耕地资源,同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空间;二是可以调整优化城镇用地布局,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三是可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城市、美丽城镇建设;四是可以有效释放社会需求,带动社会投资,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国土部:召开《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巡视员夏俊]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前来参加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印发。
江苏连云港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最新)
连云港市政府出台了《连云港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明确县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职责,通过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实施、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统筹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利用低效产业用地兴办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提供政策支持,着力打造规模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的发展格局。注重学习培训主线,认真学习南京市、无锡市等试点地区先进做法,邀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单位开展工作培训,召开座谈交流工作难点,确保再开发工作顺利推进。拓展工作覆盖面,再开发范围延伸至城镇范围内其他类型存量低效用地,布置低效用地调查建库、编制专项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等重点工作,确保年底前按时保质保量实施一批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全文如下:
连云港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全市产业结构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连云港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6江苏省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全文)
江苏省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现结合江苏实际,就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认定与范围
(一)明确范围。低效产业用地是指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城镇范围内,其他类型的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明确内容。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是指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
江苏省出台《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
2016年03月24日,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为江苏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有力支撑。
低效产业用地是指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
一、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认定与范围
【201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政发〔2014〕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
何为工业用地再开发?
工业用地再开发这一概念由来已久,但是,关于工业用地再开发的具体定义,相关法规政策中现尚无明确的规定或说明。一些专家学者经研究,认为我国的工业用地再开发可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模式1:改变土地用途的工业用地再开发。指在取得工业用地后,严格通过土地用途变更、变更规划、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一系列程序,将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或商服用地等其他土地用途后再进行开发。这种工业用地再开发方式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模式2:其他工业用地再开发。并不以严格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流程及补交出让金为标志,而是通过调整容积率等方式实现再开发。此类再开发的方式呈多样性,往往以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为前提(通常表现为地方政府针对工业用地再开发困境而做出的尝试),因此,再开发类型及操作模式显示出浓厚的地方性色彩。
秦虹:存量土地再开发是新机遇
来源:东方今报
是什么原因带动了2013年供销两旺的房地产市场?2014年的房地产市场还会持续火爆吗?在“策马奔城·2013河南地产发展年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副主任秦虹进行了题为《房地产市场及政策总结与展望》的讲演。其高屋建瓴的观点,赢得了现场阵阵掌声。
刚性需求带旺2013年市场
2013年房地产市场整体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中自住性需求占最大比重。2013年全国新建商品房市场出现了不算低的增长速度,预计2013年全年商品房总销售面积在13亿平方米左右。2013年,二手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也非常高,40个重点城市的二手住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了83.4%。
国土资源部启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确定在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十省(区、市)开展试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意见》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决策部署为指引,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要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有效激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试点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规范运作、实事求是”,“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公众参与、平等协商”五大基本原则。
《意见》要求,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在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的前提下,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部署,确定试点范围,坚决防止盲目大拆大建,造成新的浪费。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下列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可列入试点范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试点地方要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做好土地确权、上图入库与在线备案工作。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土地权益争议,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地块,方可列入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