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
为深化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认真抓好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319号)、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云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问题解决方案的复函》(发改运行〔2017〕16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将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工作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工作有效衔接,统筹推进去产能、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工作,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升煤炭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到2020年,全面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逐步形成与资源赋存条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煤炭产业,全省煤炭有效供给量控制在5000—5800万吨,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138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