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6]71号),化解商品住房库存,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县(市、区)农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市房管部门备案且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购房奖励。
第三条 农民身份以户口簿记载事项为依据,户口簿登记地址为农村并且户别为家庭户口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后,确定其为农民。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购房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