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8-09-17 16:15:35
今年8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退役士兵安置新规《8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政,全文公布!》,其中放宽了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条件。但其中特别提到,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那么超大城市有哪些?易地安置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城市规模按照五类七档划分标准,城区常住人口达到一千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按照这个标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武汉等共7座城市,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的标准。
一、北京市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入伍前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迁移到本市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退役士兵未成年时父母离异,与其确定抚养关系的父或母,在其服现役期间户口所在地迁移到本市的,可以在确定抚养关系的父或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同时符合本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在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在本市安置的。
政策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司令部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10号)
二、天津市
易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易地安置。
政策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
三、重庆市
退役士兵的接收:
1.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批准,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上海市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
1.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未婚转业士官、非在职入伍的未婚复员士官、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2.配偶的户籍在本市且结婚满两年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3.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由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指定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政策依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附后),向有批准权限的民政部门提出易地安置申请: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要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结婚满2年且选择自主就业,需要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自行找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安置的;
4.因战致残且入伍地无法满足其医疗、生活保障需要的;
5.是烈士子女且入伍地无法满足其生活保障需要的;
6.父母双亡且入伍地无法满足其生活保障需要的。
附后:第四条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民政部审批后,由广东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广东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安置的,由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后下达计划。
选择自主就业且在广东省同一地级以上市内跨县(区、市)安置的,由安置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批。
政策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
六、武汉市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落户:
1.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落户;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市(州)易地落户:
(1)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自行找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安置的;
(3)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愿意接收安置的;
(4)因战致残且入伍地无法满足医疗、生活保障需要的;
(5)是烈士子女且入伍地无法满足生活保障需要的;
(6)父母双亡且入伍地无法满足生活保障需要的。
政策依据:《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52号》(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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