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山县人民政府2018-07-20 15:00:42
2018年7月19日,武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域内征地拆迁(历史遗留)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表示被征地拆迁人在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1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自行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给予1500元/㎡的奖励;11日至2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给予1000元/㎡的奖励;21日至3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31日以后签约的不再给予奖励,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拆除。
附原文内容:
武政发〔2018〕65号
武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域内征地拆迁(历史遗留)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武山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征地拆迁(历史遗留)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已经2018年7月3日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武山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征地拆迁(历史遗留)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有序推进城区征地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历史原因形成的县城规划区域内未登记建筑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原则;
2.程序正当原则;
3.奖补结合原则;
4.结果公开原则。
二、补偿方式与标准
1.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被征地拆迁的地上附着物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3.对临街房屋,以“房屋补偿额×(1+0.3)”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费。
2.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8元/㎡×次数(不足900元的,按900元发放)。
(二)临时安置费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过渡期(以月计算),每月补偿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四、奖励办法及标准
被征地拆迁人在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1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自行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给予1500元/㎡的奖励;11日至2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给予1000元/㎡的奖励;21日至3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31日以后签约的不再给予奖励,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拆除。
五、有效期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各类房屋)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附属物类)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经济作物类)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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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隶属于甘肃省天水市,位于甘肃省东南部,地处秦岭北坡西段与陇中黄土高原西南边缘的复合地带,海拔在1365~3120米之间,属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总面积2011平方公里,总人口46万(2012年)。2012年,武山县实现生产总值388811万元。 武山有水帘洞、木梯寺、老君山森林公园,草川大草原等景点。武山是国家级标准化蔬菜生产示范县、全国绿色蔬菜示范县、全国蔬菜生产重点县、“中国韭菜之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全国武术之乡”、“玉器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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