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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用天然气价格:自采暖补贴提高0.35元/立方米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07-09 10:30:40

2018年7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表示北京自7月10日起,居民用气每立方米将上调0.35元。对于居民分户自采暖用户,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补贴标准也相应上调0.35元/立方米。农村“煤改气”用户享受相同的补贴政策。

对分户自采暖用户,为减轻气价调整对居民分户自采暖用户的影响,从2012年至2013年采暖季开始,北京财政按照居民气价调整水平,对居民壁挂炉用户每个采暖季用气820立方米以内的气量,给予补贴,目前的补贴标准为每立方米0.38元。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补贴标准也相应上调0.35元/立方米。农村“煤改气”用户享受相同的补贴政策。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820立方米以内的气量,此次每立方米0.35元的涨幅将全部予以补贴。也就是说,壁挂炉采暖用户和“煤改气”用户在820立方米以内的气量,总的补贴标准将达到每立方米0.73元,相当于与调价前相比并没有涨价。

按90平方米的房子、采暖季用气量1000立方米计算,此次价格调整后,预计将增支350元。按照现行补贴机制,对此次价格上调部分予以补贴后,用户采暖季实际增支为63元。

此外,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等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加大对农村“煤改气”用户的补贴力度,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确保不因气价调整增加农村“煤改气”用户负担。

市发改委了解到,北京自7月10日起,居民用气每立方米将上调0.35元。对于居民分户自采暖用户,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补贴标准也相应上调0.35元/立方米。农村“煤改气”用户享受相同的补贴政策。

对分户自采暖用户,为减轻气价调整对居民分户自采暖用户的影响,从2012年至2013年采暖季开始,北京财政按照居民气价调整水平,对居民壁挂炉用户每个采暖季用气820立方米以内的气量,给予补贴,目前的补贴标准为每立方米0.38元。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补贴标准也相应上调0.35元/立方米。农村“煤改气”用户享受相同的补贴政策。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820立方米以内的气量,此次每立方米0.35元的涨幅将全部予以补贴。也就是说,壁挂炉采暖用户和“煤改气”用户在820立方米以内的气量,总的补贴标准将达到每立方米0.73元,相当于与调价前相比并没有涨价。

按90平方米的房子、采暖季用气量1000立方米计算,此次价格调整后,预计将增支350元。按照现行补贴机制,对此次价格上调部分予以补贴后,用户采暖季实际增支为63元。

此外,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等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加大对农村“煤改气”用户的补贴力度,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确保不因气价调整增加农村“煤改气”用户负担。

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8]13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按照本市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0.35元/立方米。调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和服务,保障稳定供应。

三、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0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水平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居民用气其他相关规定仍执行《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1号)。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注: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8]13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结合本市实际,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其中,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7元/立方米;发电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1元/立方米。调

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和服务,保障稳定供应。

三、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0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37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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