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物价局2018-06-11 09:14:44
2018年6月,湖北省物价局网站发布关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相应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表示6月10日起,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4元(含10%增值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02元。各地要同步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02元。
据悉,因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配气价格应当相应调整,降价好处要全部让利于终端用户。省物价局要求,相关市(州)县要同步调整当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降价额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附政策原文内容:
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相应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机制,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现就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相应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含车用天然气,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6月10日起,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4元(含10%增值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02元。各地要同步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02元。
二、因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配气价格应当相应调整,降价好处要全部让利于终端用户。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运销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59号)精神,相关市(州)县要同步调整当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降价额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报经当地政府同意。调整后的价格自2018年6月10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非居民用气价格已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为实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机制的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管理,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利用价格杠杆削峰填谷,引导支持燃气企业利用差价收入建设储气设施,增强淡旺季调节能力。各地要兼顾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利益,结合当地用气企业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控制上浮限制幅度。因门站价格上浮幅度超过销售价格上浮幅度,一次性疏导会导致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过大的,应当分年分次疏导,避免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过度上涨。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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