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8-07-06 15:17:25
日前,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里面对烟叶税以及价外补贴标准作出了明示。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9日
附件: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正式施行(附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财政部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
吉林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关于进一步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2018重庆市购房新政:关于调整房地...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