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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50元

来源:梅州市民政局2018-06-05 09:13:51

2018年6月,梅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表示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8个县(市、区)将在7月前完成提标工作,并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

根据新标准,我市各县(市、区)2018年的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8元至65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至650元;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503元至505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228元至360元;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2252元至1320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8448元至13200元。

梅市民字〔2018〕22 号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2018 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 1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 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2018 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 号)和落实 2018 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 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8 年梅州市城乡低保 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当地的提标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展情况于 7 月 15 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 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民政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准确认定对象,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五、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

附件:2018 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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