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罗源县人民政府2018-03-19 15:29:49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源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7年第3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罗源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7〕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对福州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加快补齐土壤污染防治短板、全面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科学谋划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美丽罗源建设筑牢生态屏障,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二、工作目标和指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高于9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高于90%。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高于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高于95%。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根据省、市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方案,制定县级详查方案;在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在2020年底前查明金属冶炼、焦化、电镀、废物处理和资源化、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每10年开展1次。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2. 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县环境监测站应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管所需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县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资金投入。根据省、市安排,每年组织监测人员参加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在2017年底前配合省、市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并协同开展监测和评价。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在耕地、园地、林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选取茶叶、食用菌、果蔬、竹林集中分布区,选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3年开展1次监测。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3. 对接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现在环保、国土、农业、科技、海洋与渔业、林业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和采集网络,在 2018年底前配合省、市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土壤监测数据实现动态更新和数据共享,县环保局负责提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需求,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环评等数据;县农业局负责共享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主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例行监测、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使用量、废弃农药包装容器和废弃农膜处理处置、主要粮食作物区域分布与产量、果园与茶园产业基地分布与产量、蔬菜产业基地分布与产量等数据;县国土局负责共享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农业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耕地分布与面积等数据;县数字办负责技术指导,协调数据汇聚;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县海渔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享土壤污染防治数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数字办、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将全县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与轻微污染土壤)、安全利用类(轻度与中度污染土壤)、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土壤)三个类别,以耕地和园地为重点,按质量类别制定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有序推进全县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按程序上报。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2. 优先保护质量较好的农用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未污染与轻微污染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批准土地利用方式变更、调整时应明确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措施、责任主体和监管办法。在组织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时,应优先向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倾斜。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3. 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分布的乡(镇)要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落实安全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众知情权。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4. 严格管控污染程度较重的农用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并实施长期跟踪监控。对重污染耕地,要制定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环保局、县农业局、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5. 加强林地土壤环境保护。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品种和生物调控措施。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 落实调查评估制度。严格落实重点行业企业回收地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有关部门要互通信息,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保、国土、住建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认真落实重度污染农用地回收调查评估制度,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备案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2. 落实风险管控要求。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规划用地,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3. 落实土壤监管责任。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将土壤污染地类和用途管制融入“多规合一”工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4. 强化部门监管。以“多规合一”为契机,推动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的互通共享和业务管理的衔接协调,实行联动监管。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要将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管控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机制。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布局应严格遵循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实施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充分考虑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论证产业园区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建立产业园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清单,加强重点项目布局论证。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2. 落实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的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规划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从规划源头上避免用地功能矛盾;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3. 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强滩涂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依法严查向滩涂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自然海岸线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在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围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市下达我县指标要求。加大滩涂生态养殖扶持力度,推广“低碳养殖”,鼓励沿海乡(镇)逐年减少饵料使用量;加强滩涂环境、海洋沉积物监测和海产品质量监控,及时发布信息,加强预警监管。
牵头单位:县海洋与渔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4. 严防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加强环境监管,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时须增加土壤环境影响和土壤污染防范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 严控工矿业污染。加强重点企业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在2017年9月底确定并上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更新1次。督促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县环保局备案。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2. 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加强全县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事先应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商务部门备案,监督企业按规范拆除,防治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3. 严防矿产开发污染。在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土壤污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在2018年底前,完成有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督促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4. 严防重金属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电镀、电器电子、设备制造、化工、建材、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准入门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5. 加强废物处置监管。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在2017年9月前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废旧电子电器、废旧机动车、船舶等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6. 严控农业面源污染。严格养殖总量控制,全县年生猪出栏总量不得突破10万头,各乡(镇)生猪出栏量应严格控制在县政府下达的指标内。实施标准化养殖场改造,在2017年完成安泰生态农林、福田农业、东泰农牧、南洋民族畜业、中森畜牧等5家拟保留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确保所有畜禽养殖场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规范在线监控,督促全县5家拟保留的规模化养殖场,在2017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实施联网。加强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先进农业循环利用工艺技术和种养殖相结合的生态模式,督促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7.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积极推进化肥施用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2020年底前,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不低于10万亩(次),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70%。减少农药使用,积极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在2020年底前,全县推广应用面积达10.4万亩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强平台监管,县农业局牵头在2017年底前建成全县农药、兽药监管信息平台,实行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8. 加强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9.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10. 严控生活污染。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县7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加强设施环境监管,对已停用罗源县垃圾填场、各乡镇已停用或在用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在2018年底前完成。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城土壤环境质量
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2.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制定修复与治理规划。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在2018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在2017年9月底前,以前期相关土壤污染调查发现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筛选一批县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项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3. 明确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在罗源县城区和各乡(镇)的规划区范围内,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4. 强化工程监管与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转运方案,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局报告。加强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管,督促责任单位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5.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县环保局定期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七)健全保障措施,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综合体系
1.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铬、汞、铅、镉、砷、铜、镍等重金属,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水稻、蔬菜、水果产业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等。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环境执法纳入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2. 加大财政投入。县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全面落实国家、省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到海渔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3. 推行第三方治理和污染责任险。根据福建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有关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改革思路,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着力在政府购买服务、推行土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4. 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各乡(镇)土壤环境状况;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12369”环保热线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社团、企业、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5. 推动公益诉讼。县级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检察院、县法院;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海渔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6. 开展宣传教育。结合职能和管理对象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校教育培训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科技文体局、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八)加强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任务
1. 落实政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县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2. 落实部门责任。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州市贯彻<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县级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相关规定的要求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落实本方案。牵头单位在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等工作中发现其他单位存在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等机关效能问题的,将按规定移送县效能办处理。
责任单位:县效能办、县直有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3. 落实企业责任。企业是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企业和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4. 加强部门协调。成立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环保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文体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海渔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5. 严格考核评估。签订责任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公布考核结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6. 强化考核应用。县审计局牵头将经审定后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县委组织部牵头把考核结果作为对乡(镇)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将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7. 落实责任追究。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到位的,县政府将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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