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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都公积金租房新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来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8-04-12 10:15:02

2018年4月8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网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表示根据规定,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公积金

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办法》规定,想要办理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需满足: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等三个条件。

根据《办法》,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租住房屋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承租商品住房的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高新等六区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

提取限额,不同区域额度不同。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此外,《办法》强调,职工通过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公积金委﹝2016﹞4号)同时废止。

附政策原文内容: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申请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业务办理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未婚的,应声明单身(见附件)。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储蓄账户。

(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五)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六)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本条规定的第(四)、(五)、(六)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职工无需提供。

三、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应当在租房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租住房屋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四、提取金额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

五、提取限额

(一)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可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调整租住商品住房限额执行标准,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后公布执行。

六、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职工通过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管理。

八、本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公积金委﹝2016﹞4号)同时废止。

 

一、 政策制定背景

现行使用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公积金委〔2016〕4号),于2016年4月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有效期为2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效期届满的成公积金委〔2016〕4号文进行了重新修订,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实施。

二、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条,主要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申请条件、业务办理材料、业务申请次数、提取金额、提取限额。

三、 办法主要条款内容和制定说明

第二条 业务办理材料

第二条第(三)项 《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储蓄账户。

制定说明:为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需本人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取消非联名卡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由单位出具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第三条 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应当在租房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租住房屋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制定说明: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考虑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现状,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和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将原办法租住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提取频次由每年可申请取2次调整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业务可由单位代办调整为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第四条 提取金额

第四条第(二)项 承租商品住房的: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2.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

制定说明:按照中央、省、市租购并举要求,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取消原办法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的规定。

第五条 不超过提取限额

租住商品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制定说明:参考成都市房管局2018年2月底公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按照原则上不下调租房提取限额的原则,对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进行了调整,将原办法租住商品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提取限额由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调整为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其他区(市)县提取限额未作调整。这样的调整,保证了我市租房提取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惠与公平。

第六条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职工通过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说明: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进一步强调提取职工、委托代办单位、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有违规或协助违规提取行为时,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7】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部

解读人:翟文晓、杨敏

联系电话:028-8628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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