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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出“医师责任险”,一年累计最高可赔400万元,发生医疗纠纷可由第三方理赔

来源:新华网2018-03-27 16:29:23

近日,深圳市举办推动实施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工作会议,这也标志着深圳医师执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师责任险”)进入实操阶段。未来,当发生医患纠纷时,购买医师责任险所应承担的责任损害赔偿将由第三方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事宜,其中,医师责任险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额度最高可达400万元,单笔最高可达120万元。

保费由“调整因子”确定

据介绍,目前,医师责任险分为四档,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其对应的单笔事故赔偿限额分别为120万元、8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而在医师险购买费用上,基准保费则分别为每年2700元、2250元、1800元和720元,医生可根据个人情况自愿、自费购买。

值得关注的是,在基准保费的计算上,深圳引进了“执业范围调整因子”和“医师职称调整因子”两个概念。其中,执业范围调整因子根据历年来不同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的风险情况,评定相关系数,例如,产科、麻醉科、整形外科执业范围调整因子最高,为2;而中医、体检科医师、预防保健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科医师、营养科医师的执业范围调整因子则最低,为0.6,而注册多个专业的医师,则以最高系数为准。此外,在医师职称调整因子上,主任医师为1.2,副主任医师为1.1,主治医师为1,住院医师为0.9,助理医师为0.8。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名从事产科的主任医师购买一档保险,其需要支付的费用为每年6480元(2700×2×1.2=6480)。

在制度设置上,深圳医师执业责任险也有自己的特色。例如,在理赔时效上,医疗损害的报告期为保险期间截止日起5年,艾滋病、丙肝案例的报告期为10年。

“相比于其他纠纷,医疗纠纷在发生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在医师执业责任险上,确定了期内发生制这一原则。举个例子,医师执业责任保险期限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止,患者在2018年做手术,但在2019年才发现手术有问题,产生医疗损害。如果按期内索赔制,由于报告时间是2019年,故无法理赔,但由于采取了期内发生制,虽然医疗损害报告时间在保险期间以后,但患者仍然可以得到理赔。”深圳市医师协会执行会长王天星说。

通过第三方定责定损

“医疗纠纷中,经济纠纷是一个重要部分。”深圳市中医院胃肠外科副主任医生赵江宁坦言,对于医生而言,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解决赔偿等问题往往占据了医生大部分的工作时间和精力,而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面对经济赔偿时,如何确定金额也是一个难题。医师责任险的推出,能降低医师执业风险及解决纠纷赔偿的后顾之忧,让医师更加安心执业。

在医师责任险开展后,在确权方面,一方面患者可通过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责任进行确权,另一方面,还可通过第三方组织专家评鉴,为医患双方提供免费的评鉴,专家团队主要来自法律、医疗专业。

在如何确保评鉴的客观性上,王天星也表示,会采取“回避”原则。“会有专门的评鉴专家库,对于涉事医师相关利益方,在评鉴过程中也会回避,此外,如果患者需要,我们可通过医师协会邀请广州,甚至外地的专业专家团队,对医疗纠纷进行分析定责。”王天星说,医疗专家主要评判医疗纠纷中医师的权责,而法律专家则主要根据相关法律,确定赔偿的金额,最终,通过第三方定责定损,解决医疗机构、医生、患方的责任界定问题。

赵江宁认为,随着第三方介入也为解决医患矛盾提供了一个渠道。“医疗纠纷中总是伴随着赔偿,未来通过医师责任险的推广,发生医患纠纷时,就可以通过第三方保险机构去解决,而不是靠私下协商解决,这也规范了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赵江宁说。

出险次数将影响次年保费

记者注意到,深圳版医师责任险在保险对象上,为“经过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而在司法管辖范围上,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这也意味着,其他地区的医师可以在深圳购买医师责任险,而对于深圳医师而言,在深圳以外区域(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纠纷,同样可以使用医师责任险。

“约束”则体现在医师责任险的续保阶段。类似于交强险,在医师责任险续保部分,会根据被保险人上年度保险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其中发生保险事故次数0次,调整因子为0.9,而3次以上,则调整因子为2,这对医师本人来说,也有着经济上的制约。

“这样的经济杠杆,也迫使医生提升自身的医疗技术,可想而知,如果一个医师长期出现医疗纠纷,那其自身的医疗水平也存在问题。”赵江宁表示,虽然目前国内医疗机构并未要求医师一定要购买医师责任险,但在大数据时代,通过医师责任险也能规范医生的执业能力,促进医生不断提升自己的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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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 医师责任险

有何不同?

据悉,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界定医疗机构和医师责任,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当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和医师执业责任划分”,这也意味着,在医疗纠纷中,医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深圳医疗机构大多购买的是“医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理赔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而并非医师个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对医师的个人处罚更多是以内部追责的形式进行。随着医师执业责任险的实施,未来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在医疗纠纷中的责任关系将进一步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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