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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做小工,包工头携款潜逃,可以去找建筑公司要吗?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3-19 16:59:52

在农村由于经济不发达,很多农民朋友选择外出打工,有的去大城市进厂,也有些选择去工地做事,今天小编要讲的是在工地做小工,包工头携款潜逃,可以去找建筑公司要吗?这里一起来看一下案例:

半年前,我和几名农民兄弟受雇于包工头王某在某建筑公司的工地做小工,工程完工后,我们找王某结算工资,他却说等工程款到账后结算,我们就信了。1个月后再找王某却总也联系不上。我们只好去找建筑公司讨工资,建筑公司说工程款连带工资早就付给王某了,还说我们和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该找他们。听说王某是以个人名义承包项目的,没什么资质。请问,我们可以找建筑公司讨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分别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12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个人并不具备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资格,某建筑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王某,应当对王某所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应当对王某所拖欠的工资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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