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2018-01-12 10:40:49
关于印发《灌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灌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灌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县作为连云港市地区产粮大县,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对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当前,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布局伊始,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7〕35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苏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县县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确保实现与全面小康相适宜的环境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县完成1-2个污染场地修复示范工程项目。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和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我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和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根据上级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制定完成详查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详查。(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卫计委、经信局等参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针对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经信局等参与)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加密调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县农委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卫计委等参与)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由县政府审定后,划定结果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县农委牵头,县环保局、国土局等参与)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根据上级要求完成全县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粮(油)主产区、主要果蔬菜种植基地、主要畜禽养殖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固废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重点信访区域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逐步完善我县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分区变化情况,确保监测点位设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3. 形成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在已有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一次例行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铬、铅、镉、汞、砷、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须结合区域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根据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集中区的特点,补充设置相应监测点位,增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等重要农产品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县环保局牵头,县农委、国土局等参与)
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提高我县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装备水平,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每年开展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包含布点、采样、制样、分析、质控、评价在内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农委、国土局等参与)
4.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农委等部门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配合省、市级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重视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增强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农委、国土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住建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5.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连云港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推进临港产业区及其他工业集中区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对入园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集中治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内一律不允许新建对土壤污染较重的钢铁、焦化、石化、化工、电镀等项目。(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委、财政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化工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要积极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废弃物回收、处置及资源再生类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委、经信局牵头,县住建局、城管局、国土局、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6.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项目准入,严防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高污染企业进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根据属地原则,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与辖区内现有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做好实时更新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等参与)
7. 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落实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国家、省市确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我县作为连云港市地区产粮大县、蔬菜主产县,须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推广降解膜使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国土局、农委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县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8.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红线管控,重点保护好大伊山、潮河湾等风景名胜区、伊芦山森林公园、古泊善后河、车轴河、界圩河、叮当河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海滩涂等重点红线区域,切实保护好灌云的生态资源。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乡镇(街道)、园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或有较高污染风险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县农委、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重视对沿海滩涂的保护,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因地制宜采取农艺、工程措施,降低盐碱危害,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有序、审慎开发利用滩涂、湿地。(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国土局、农委、海洋渔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护措施,避免生产活动造成土壤污染。一旦发现土壤污染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进行风险管控或开展修复治理。(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三)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9. 加强工矿企业土壤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7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梳理出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按年度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恶化时,园区或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等参与)
10.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储罐、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经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经信局负责)
11.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循环利用企业直接融资和信贷支持,开展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简化相关审批程序试点。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推进光大环保危废焚烧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17年建成投运。加快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到2020年,全县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率达省控要求。健全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建立全封闭的收集、运输、处置系统,推进医疗废物收集系统向乡镇、村级卫生单位延伸,确保医疗废物按规范处理处置,到2020年,实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收运体系覆盖整个辖区。(县环保局、发改委、商务局牵头,县经信局、国土局、卫计委、国税局、城管局等参与)
12. 加强涉重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现有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根据国家和省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继续淘汰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控制满足省考核要求。(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发改委等参与)
13. 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以上。
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控体系建设,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探索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对畜禽养殖进行分区管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域禁止养殖畜禽。(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14. 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面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对积存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并规范化封场,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采取管控措施。加快我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加强对垃圾焚烧场的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和整治效果。在临港产业区推进固废循环利用产业园建设,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县城管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2020年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省、市要求。鼓励垃圾焚烧厂、有机肥厂等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重点鼓励符合泥质标准的污泥、秸秆或园林绿化垃圾堆制有机肥,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推进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城管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5. 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市下达的指标要求。(县农委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
16. 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市下达指标要求。(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17.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大伊山风景名胜区、伊芦山森林公园和分布较为集中的果园的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委牵头,县林业局等参与)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8. 落实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类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19. 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环保局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水利局、规划局等参与)
20. 落实联动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出让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进程,统一标准。探索建立辖区内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机制。(县规划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等参与)
21. 严格用地准入。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减少土壤污染存量
22.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园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23.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项目库。(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24.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定期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七)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执法
25.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铬、铅、镉、汞、砷、钒、铜、镍、铊、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六六六、DDT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涉重和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重点保护产粮(油)主产区、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城镇建成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果园等区域。(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26.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委、安监局等参与)
27. 开展重污染遗留地块专项整治。以已关停的重污染企业为重点,全面掌握遗留地块的分布情况、使用现状、周边环境状况等信息。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针对高风险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责任主体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要求责任主体采取修复治理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安监局等参与)
28.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县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健全司法联动、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参与)
29. 有效处置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要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在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总结梳理已有土壤污染事件处理处置相关经验,加强土壤污染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土壤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公安局、安监局等参与)
五、保障措施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30. 强化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整合力度,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工作。支持化工企业和涉重企业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优先帮助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优先给予产业发展基金和各类融资贷款业务支持。(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社会资本和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委、国税局等参与)
31. 促进多元融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逐步推广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经信局、人行、金融办等参与)
32.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县政府定期公布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健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违法举报途径,引导公众通过“12345”等服务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农委、城管局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农委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33. 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灌云县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文广新局、城管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34.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全县各级必须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九)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升科学治土水平
35.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强化科技对土壤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优先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技术转化与应用。进一步推进灌云县环境监测中心站能力建设。(县科技局、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卫计委、林业局等参与)
36.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建设。健全用人机制,积极与全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打造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专业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县环保局、科技局牵头,县人社局、教育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37. 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全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2017-2020年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38.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辖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县环保局汇总。环保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报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39. 落实企业责任。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参与)
40. 严格评估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审计局参与)
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将对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委组织部、监察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附件:1、优先保护的重点区域清单;
2、重点监管对象清单;
3、重点项目库。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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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关于印发蕲春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
关于印发《泸溪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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