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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泾阳县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贯彻意见

泾阳县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贯彻意见

来源:泾阳县人民政府2017-12-12 15:13:19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委农工办、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贯彻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贯彻意见

县民政局  县扶贫办  县委农工办

县财政局  县统计局  县  残  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上<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3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员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实施精准扶贫。对通过扶贫开发暂时不能脱贫或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产业扶持、异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时限。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七类人员,落实“分类施保”救助政策,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进一步明确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以省、市低保相关政策为准。“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以县为单位,整体实现脱贫前,低保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根据市政府标准调整方案,及时科学调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各镇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镇民政站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并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农扶办。县民政局要定期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县农扶办,将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名单提供给县残联;县农扶办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县民政局。各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要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摸底调查。各镇要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对比,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由县农扶办、民政局根据省扶贫办、省民政厅《关于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对象动态数据更新过程中实施“三共同”的通知》要求,指导各镇每年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入户调查,共同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共同审核保障对象和扶贫对象,按照各自审批程序分别上报、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要加强信息录入工作。及时更新、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对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系统中进行标识。

(二)制定实施方案。县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要抓紧制订我县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并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备案。

(三)建立沟通机制。加快全县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县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衔接、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不断拓展信息核对范围,提高核对工作效率。县残联要主动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农扶办、县民政局及“八个一批”牵头单位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各镇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的督促督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县农扶办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县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县城乡一体办负责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列支配套资金。要把中、省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兜底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镇倾斜。县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着力提高基层工作能力。要加强县、镇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探索建立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要加强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低保服务。要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分办、办理、转办、转介程序,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通过发放政策宣传册、现场政策咨询及办公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真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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