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12-05 17:02:49
“出嫁女”,特指农村中农业户口的女性与其所在村组以外的男子结婚,而无法将户口迁出或不愿将户口迁出本村组的妇女。按传统习俗,女性在结婚后跟从丈夫居住,户口也迁至丈夫所在村(招赘女婿除外)。2018年国家对出嫁女有什么政策?出嫁女能享受土地承包权益如土地补偿款吗?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女儿嫁出去只要户口没迁,是能享受土地补偿款的。
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对于“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我国政策法规是充分肯定的。上至国家最大法《宪法》,中至普通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下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从立法机关的法律法规到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再到行政机关的政策决定,保护“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明确的立场和态度。任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都是无效的。村规民约尽管应得到尊重,但也存在多数的专制的风险和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被侵犯的危险。多地针对“出嫁女”制定的村规民约严重侵犯了女性的基本人权,与国家法律法规明显抵触,理应被废止。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性意味着土地属于所有村民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尚能按人头分配土地,在不需要劳动投入就能获得受益的时代,更应如此。只要是村、组集体的一员,不管男女,不分老幼,都应平等地分享土地上的受益。“出嫁女”的户口仍在本村、组,属于村、组集体的一员,就理所应当地分享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国家保护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但在当前现实的农村中,还存在着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4、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解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要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力度。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坚决清理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对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
2、各级人大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底线,所制定的政策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不一致的,上一级人大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名义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引起的纠纷,各级人大应督促所在地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及时出面解决。尽快完善法律,用法律约束民俗民规,达到一致性。
3、妇女组织要发挥优势,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主观作用。妇女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农村妇女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法》宣传力度,加强对广大农村妇女的各方面教育培训,使农村妇女能够自强、自立,思想上转变进而带动行动上的落实,促使农村妇女学法、知法、懂法,提高她们的法律素质,增强她们依法维权的能力。
综上所述,“出嫁女”的土地权益虽受法律保护,但现实中却难以实现。不论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出发点,还是站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场上,我们都应敢于面对“出嫁女”问题,勇于探求适合我国情、村情、民情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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